申请执行人常三民,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被执行人王联忠,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尧堡村**。
常三民申请执行王联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三民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3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联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款48702.23元,案件受理费287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30元,以上合计52204.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联忠在履行案款1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常三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王联忠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常三民34000元(未含执行费),下余案款820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常三民自愿予以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