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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常三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联忠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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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三民,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被执行人王联忠,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尧堡村**。

常三民申请执行王联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三民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2013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联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案款48702.23元,案件受理费2872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30元,以上合计52204.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联忠在履行案款1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常三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王联忠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常三民34000元(未含执行费),下余案款8204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常三民自愿予以放弃,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曾斌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