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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志忠等申请执行朱民民提供劳动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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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忠,男,汉族,1945年6月15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小连,女,汉族,1967年9月17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丹,女,汉族,1991年2月8日生,学生。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94年9月15日生,学生。被申请执行人朱民民,又名朱占华,男,汉族,1942年11月11日生,住礼泉县药王洞乡朱罗村,农民。

李志忠等与朱民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1)礼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李志忠等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2月26日向朱民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朱民民应支付李志忠等17327.65元,2013年9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由朱民民一次性给付李志忠等13000元,该案执行完毕。现双方已按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礼执字第00050号李志忠等与朱民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晓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