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小锋,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彭斌,四川理光侓师事所侓师。委托代理人曾祥铠,四川理光侓师事所侓师。被执行人曾小希,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江安县桐梓镇中坝村**。
本院在执行李小锋申请执行曾小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507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曾小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帐户的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50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