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玉金。被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洪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毕长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金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乐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宝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