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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玉金与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1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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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玉金。被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红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洪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毕长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玉金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红河建筑有限公司、毕长东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乐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鞠成东审判员:田洪伟审判员:田守会

书记员:刘宝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