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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正峰与王正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1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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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正峰. 被执行人王正鹏.

本院在执行李正峰与王正鹏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李正峰司法救助6000元,余款李正峰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中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