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正峰. 被执行人王正鹏.
本院在执行李正峰与王正鹏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李正峰司法救助6000元,余款李正峰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中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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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正峰. 被执行人王正鹏.
本院在执行李正峰与王正鹏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李正峰司法救助6000元,余款李正峰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中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杭天桢
书记员:巨蕊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