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卜海兵。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丁家全
关于卜海兵与王军、丁家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王军、丁家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