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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宁法执字第138号申请人李文菲与被执行人毛胜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宁法执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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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菲,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毛胜兵,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菲与被执行人毛胜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毛胜兵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10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欧阳凯审判员:黄火旺审判员:黄德喜

书记员:欧如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