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龙忠,男。被执行人刘开祥,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张武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开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开祥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开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开祥在银行的存款25000元,冻结期间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松儒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