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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付友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述全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翠屏执字第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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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友书,男。被执行人:周述全,男。

本院在执行付友书与周述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述全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伟审判员:吴明磊审判员:党小杰

书记员:胡孝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