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保成,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荣明,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小安,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9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保成于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荣明、杜小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荣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杜保成赔偿费2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76元;被执行人杜小安给付申请执行人杜保成赔偿费1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杜荣明现已按照本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杜保成已领取25000元。被执行人杜小安在履行8950元(申请执行人杜保成已领取8950元)后,外出打工。申请执行人杜保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杜小安外出回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1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426元,由被执行人杜荣明负担376元、杜小安负担50元(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苟汉生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