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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星与刘东、王兴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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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星。被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王兴亮。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星亮于2012年12月11日、2013年1月28日将赔偿款20000元交清,申请执行人冯星放弃1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2元的执行。被执行人刘东于2013年1月28日、2013年2月4日、2013年11月4日将赔偿款21782.00元交清,现被执行人王星亮、刘东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喜娥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