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星。被执行人刘东。被执行人王兴亮。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星亮于2012年12月11日、2013年1月28日将赔偿款20000元交清,申请执行人冯星放弃1500元及案件受理费282元的执行。被执行人刘东于2013年1月28日、2013年2月4日、2013年11月4日将赔偿款21782.00元交清,现被执行人王星亮、刘东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喜娥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