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建峰,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廖华霖,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德厚,男,1964年2月1号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茂祥,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0000元、诉讼费用1215.5元及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廖华霖、林德厚、杨茂祥所有的价值62033.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818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福亮审判员:王伟显代理审判员:朱荣增
书记员:郑世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