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东,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刘梦芹,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执行人:杨仕超,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黄晓艳,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杨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乐中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仕超、黄晓艳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东赔偿款14000元。委托代理人:车波,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乐中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毛利
书记员:魏志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