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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415-2号执行裁定书

(2013)钦南执字第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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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爱华,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竹栏街**。申请执行人叶春芳,女,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竹栏街** 被执行人袁炳扬,男,195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钦州市钦**文南路文丽巷******** 被执行人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卫华,经理。

周爱华、叶春芳与袁炳扬、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钦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炳扬、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爱华、叶春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袁炳扬所有的挂靠在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桂A9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57**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购买有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袁炳扬所有的挂靠在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桂桂A91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桂A57**型仓栅式半挂车)保险理赔金4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建华审判员刘广强审判员彭忠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杨朝伟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3)钦南执字第415-2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周爱华、叶春芳与袁炳扬、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钦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炳扬、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逾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袁炳扬所有的挂靠在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桂A桂A918**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桂A57**仓栅式半挂车),在你公司购买有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袁炳扬所有的挂靠在南宁市益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桂A9桂A918**半挂牵引车(牵引桂A5桂A57**栅式半挂车)保险理赔金42500元。(本院户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333010********,开户行:农行钦州分行城中支行) 附:(2013)钦南执字第415-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联系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陈建华联系电话:0777361873713607778500二O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钦南执字第415-2号申请执行人周x。申请执行人叶x. 被执行人袁x。被执行人南宁市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周x、叶x与袁x、南宁市x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钦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袁x、南宁市x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x、叶x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袁x所有的挂靠在南宁市x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桂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购买有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袁x所有的挂靠在南宁市x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险理赔金4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x 审判员:刘x 审判员:彭x

书记员:杨x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