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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家华与张建平、张告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2013)鄂蔡甸执字第004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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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家华。被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张告林。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家华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张告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平、张告林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华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世亮审判员:蔡胜利审判员:刘远江

书记员:叶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