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家华。被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张告林。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家华与被执行人张建平、张告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平、张告林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华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侏民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世亮审判员:蔡胜利审判员:刘远江
书记员:叶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