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元勋,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玉村**。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楼。
常元勋与张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宁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元勋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9862.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宁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