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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元勋与张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金执字第003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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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元勋,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陵原乡陵玉村**。被执行人张宁,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楼。

常元勋与张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宁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元勋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49862.2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宁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