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明辉。被执行人惠宝峰。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调解书李明辉与惠宝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惠宝峰已将案件款45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李明辉,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