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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明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灞执字第0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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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明辉。被执行人惠宝峰。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调解书李明辉与惠宝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惠宝峰已将案件款4500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李明辉,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2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温育东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