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农民。申请执行人张秀伶,农民。被执行人孔德利,农民。被执行人谢军,农民。被执行人付长江,农民。被执行人闫岩,农民。被执行人谢正林,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桂芝、张秀伶与被执行人孔德利、谢军、付长江、闫岩、谢正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8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7730元,诉讼费4200元,执行费203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于立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