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铁军,男。被执行人支登贵,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支登贵与陕西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室外供热管沟开挖合同,在陕西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未支取。我院向陕西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扣留提取裁定书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陕西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同意将对太白海浪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中的51545元协助本案的执行。我院向太白海浪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太白县海浪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陕西宝骏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债务中的51545元直接向我院予以支付。现申请执行人郭铁军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项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利龙审判员:陈生智代理审判员:张虎虎
书记员:高建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