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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孔祥莲与王兆山、临沂鑫硕建筑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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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孔祥莲。被执行人王兆山。被执行人临沂鑫硕建筑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玉强,董事长。第三人山东沂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人孔祥莲与王兆山、临沂鑫硕建筑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2)临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窦秀兵执行员李明祥执行员刘长安

书记员:刘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