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张某某诉被执行人张某甲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2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甲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福拴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李太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