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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月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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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月梅,成年,农民。被执行人王石头,成年,农民。

李月梅与王石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2)保民一终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内容,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促成双方自行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保民一终字第8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铁强审判员:王国繁审判员:张英辉

书记员:刘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