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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福银与林永刚、林传美、陶久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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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福银,男,1952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被执行人:林永刚,男,1950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长市东城楼室。被执行人:林传美,女,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长市东城楼室。系林永刚之女。被执行人:陶久米,男,1959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天长市号。委托代理人:陈从源,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振国,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林永刚、林传美、陶久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永刚、林传美、陶久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永刚、林传美、陶久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林传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林传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茂军审判员:王俊审判员:沈昕

书记员:庞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