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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原告王时畅诉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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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时畅,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毅,贵州省德江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江威豪临大厦**02.**。负责人:钟昊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祖海,广东富临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时畅诉被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时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王时畅负担。

审判员:罗文勇

书记员:朱洁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