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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4

宝鸡市东博容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梁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00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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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市东博容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六路**。法定代表人:祝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祝宗东,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建民,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仝刚,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宝鸡市东博容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建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宝鸡市东博容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宝鸡市东博容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市东博容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焦玉珍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黄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