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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4

旬阳县润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宏山、向文琴侵权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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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旬阳县润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旬阳县旬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段远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生波,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春生,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宏山,男,汉族,1961年2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向文琴,女,汉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系李宏山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吉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旬阳县润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宏山、向文琴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民终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旬阳县润恒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向阳代理审判员:谭显斌代理审判员:张明霞

书记员:黄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