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文,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水珍,女,汉族,1978年12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站北路**。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军,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志强,男,汉族,1995年6月29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莉娜,女,汉族,1973年6月9日出生,村民。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大街西段农业大厦**** 负责人:苏阁侠,该公司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钢,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文、杭水珍、渭南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志强和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莉娜及一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渭中少民终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文、杭水珍、渭南市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焦玉珍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黄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