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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蔡亚玲申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陕司救他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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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蔡亚玲,女,汉族,1951年6月28日出生,系原审民事案件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时永浩,男,系蔡亚玲之子。

救助申请人蔡亚玲因与胡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致其生活困难。蔡亚玲于2018年11月21日向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报请上级法院联动救助。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蔡亚玲称: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一级伤残,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其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16日11时30分,胡小龙驾驶陕A211**号别克轿车行至黄陵县迎宾大道龙翔小区门前路段处,未按规定规避行人,将蔡亚玲撞伤。黄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胡小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亚玲无责。经鉴定,蔡亚玲所受伤系一级伤残。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766号民事判决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共计410000元外,胡小龙还应向蔡亚玲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87084.95元。蔡亚玲在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胡小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人生活困难。另查明,蔡亚玲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一级伤残,无自理能力,需要他人全时照顾,生活困难。申请人蔡亚玲表示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

本院认为,蔡亚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其身体一级伤残,无自理能力,需要他人全时照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致其生活困难。申请人蔡亚玲自愿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其基本情况符合联动司法救助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七)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七)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蔡亚玲司法救助金20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