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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代天珍(2018)川1028司救民38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川1028司救民38号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9
地区
隆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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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申请人:代天珍,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石燕桥镇。被执行人:宋兴见,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胡家镇。

救助申请人代天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兴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救助申请人以本人和公婆患有糖尿病,因车祸造成九级伤残,受伤后不能干重活,家庭没有什么收入,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为由,要求司法救助其33052.68元,用于解决家庭困难。现查明:2013年8月13日,代天珍驾驶川K1X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昌达路口往南门桥建设银行前左转弯,与被执行人宋兴见驾驶的从文庙坝黄果树往康复桥方向直行的无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代天珍受伤的交通事故。隆昌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代天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兴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救助申请人之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2014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隆昌民初第1573号民事判决,判决:由被执行人宋兴见赔偿救助申请人代天珍各项损失55252.6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赔偿代天珍各项损失18000元。救助申请人代天珍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昌民初第157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隆昌执字第739号)〕,要求被执行人宋兴见支付赔偿款55252.68元及诉讼费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兴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司法救助申请人5000.00元;2016年司法救助申请人10000.00元;2017年救助申请人8000元,本院已司法救助其23000元,尚有33252.68元未受偿。2018年3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川1028执恢46号。2018年8月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夫妻均60多岁,仅有农村住房,无固定收入,依附子女生活,无赔付能力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司法救助其23000元。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代天珍要求司法救助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但要求司法救助金额的请求过高,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代天珍给予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5000.00元。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