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许肖科,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许肖科与陈广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司法救助申请人许肖科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救助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陈广社仅履行了部分义务,本案的剩余赔偿义务至今未履行。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许肖科残疾,现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4)蓝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广社赔偿许肖科60892元。2015年7月13日,申请人许肖科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广社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蓝执子第00253号执行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许肖科申请执行陈广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司法救助案件的范围,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对本案申请人许肖科以司法救助。综上所述,依照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许肖科司法救助金5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