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人崔淑琴,女,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崔淑琴、高力、高欣与李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司法救助申请人崔淑琴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救助申请人崔淑琴提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交通事故造成其严重的身体损伤及经济损失,治疗花费巨大,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2011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11)蓝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李宏赔偿崔淑琴、高力、高欣的近亲属高均洲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90636.08元。2012年8月2日,崔淑琴、高力、高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在银行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等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多次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做工作,其交纳了少量钱款,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救助申请人崔淑琴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崔淑琴、高力、高欣与李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属于司法救助案件的范围,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了切实解决本案的执行,缓解申请人崔淑琴的家庭困难,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崔淑琴予以司法救助。综上所述,依照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崔淑琴司法救助金7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