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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其他赔偿 · 2018

白朝辉申请司法救助决定书

(2018)陕司救他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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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8年文书其他赔偿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司法救助申请人:白朝辉,男,汉族,1994年2月7日出生,系原审案件的原告。

救助申请人白朝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致其生活困难。白朝辉于2018年9月12日向陕西省富平县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陕西省富平县法院报请上级法院联动救助。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白朝辉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其肢体三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因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其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2011年4月16日17时30分,白东伟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富平县旧曹路曹村镇小贾村南十字路口处时,与任焕乐无证驾驶的陕EKE6**号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搭乘白东伟摩托车的白朝辉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东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焕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白朝辉颅脑损伤属四级伤残。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2)富民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白东伟和任焕乐各自向白朝辉支付34011.21元。白东伟如期履行的案款。白朝辉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任焕乐无可供执行财产致申请人生活困难。另查明,白朝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其肢体三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因被执行人在民事判决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申请人生活陷入困难。申请人白朝辉表示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

本院认为,白朝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其肢体三级伤残,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白朝辉生活陷入困难。申请人白朝辉自愿在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其基本情况符合联动司法救助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七)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七)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白朝辉司法救助金3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联动救助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