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4

付芝玲、付海虹与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侵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6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侵权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芝玲,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海虹,女,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付芝玲,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系付海虹之姐。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明学,男,汉族,1951年4月14日出生,退休职工,系付芝玲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小育,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原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文庆,主任。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付芝玲、付海虹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芝玲、付海虹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属侵权纠纷,一、二审法院却按拆迁安置纠纷处理,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有错误。故请求再审。

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申请人之再审理由,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芝玲及作为申请人付海虹的代理人,在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原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时同意,只要碑林区政府担保该拆迁行为是为了世园会、公共项目、特事特办这一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先拆除后谈协议。而该拆迁行为客观上确为根据西安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为了保证世园会的顺利召开,尽快建成公共停车场而实施的行为,故一、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系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解决的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对此应按侵权纠纷处理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付芝玲、付海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芝玲、付海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黄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