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芝玲,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海虹,女,汉族,1958年3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付芝玲,女,汉族,1956年2月19日出生,系付海虹之姐。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明学,男,汉族,1951年4月14日出生,退休职工,系付芝玲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小育,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原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 法定代表人:马文庆,主任。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付芝玲、付海虹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芝玲、付海虹申请再审称:本案应属侵权纠纷,一、二审法院却按拆迁安置纠纷处理,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有错误。故请求再审。
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交意见称:不同意申请人之再审理由,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芝玲及作为申请人付海虹的代理人,在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原西安市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时同意,只要碑林区政府担保该拆迁行为是为了世园会、公共项目、特事特办这一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先拆除后谈协议。而该拆迁行为客观上确为根据西安市政府的文件精神,为了保证世园会的顺利召开,尽快建成公共停车场而实施的行为,故一、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系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解决的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对此应按侵权纠纷处理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付芝玲、付海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芝玲、付海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审判员:王选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书记员:黄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