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培安,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崇新里**。法定代表人:张云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渊,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华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戴征社,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晓恩,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妍,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方培安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人发中心)、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人事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培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2009年3月16日方培安与人发中心的人事关系解除没有事实依据。省计生委关于对方培安处理意见的批复,至今未正式送达方培安,故对方培安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仅停留在单位内部,对外未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二)人发中心于2009年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一个已经废止的法规,其依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但自动离职又非该《规定》所限定的法定事由,其内容所涉及的仅只是辞退争议,而不是除名争议中包含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此,人发中心处理职工依据是一个张冠李戴的依据。(三)终审判决方培安与人发中心2009年3月16日解除人事关系属违法超裁。方培安与原单位至今未解除人事关系,原因在于人发中心、省计生委至今未给其送达任何解除人事关系的通知、手续。而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认为应予解除,违反了劳动、人事相关法规的立法原则。公平合理原则适用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属于私法所调整的范畴,其属于社会性法律所调整的范畴。在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人事关系的基础上,法院迳行判决人事关系解除违法超裁,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二被申请人立即为方培安恢复工作。
人发中心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方培安1996年与陕西本色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1997年5月后其一直开办公司,先后与陕西安子广告有限公司及陕西一格传媒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职。在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方培安没有在人发中心上过一天班,其已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单方终止了与人发中心的人事关系。2005年,中央和陕西省统一对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省财政厅停发了方培安工资,2009年3月其人事编制被取消,其现请求恢复工作安排岗位不应得到支持。(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人发中心虽在报告名称中使用了自动离职一词,但仅是对方培安单方终止人事关系的事实描述,报告本身是对方培安单方终止人事的确认,该处理意见2009年已经告知了方培安。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三)方培安依据生效的判决要求人发中心履行判决事项,不应再提起再审。(四)方培安申请再审时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其恢复工作已无客观基础。请求驳回方培安的再审申请。省计生委提交意见称:(一)省计生委不应作为本案被申请人。方培安的用人单位是人发中心,省计生委与人发中心有上下级关系,但人发中心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省计生委为人发中心的诉讼案件承担责任没有依据,本案一、二审也均未为省计生委设定任何义务。(二)方培安已经接受了二审判决,不应再申请再审。(三)方培安自1996年起即已丧失了人事关系主体资格。(四)为方培安恢复工作安排岗位已无可能。请求驳回方培安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方培安1990年调入人发中心,1994年领办《爱人》杂志。1996年5月,省计生委又将《爱人》杂志收回,交由下属的宣教中心继续办理,同时成立了监交小组,让方培安移交清理账务等资料。方培安在清理工作完成后,人发中心未给其安排工作,但一直向其名下发放工资至2004年底。方培安在此期间,未依照相关法定途径向人发中心主张权利,而是在外开办公司。2009年3月,省计生委对人发中心上报的关于对方培安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意见作出批复,方培安的人事编制被取消。人发中心虽未向方培安送达解除通知或上述批复,但方培安已自认其在同年10月20日已知道上述批复内容,其于2010年10月19日申请人事仲裁,确已超过《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60日仲裁申请期间。人发中心向省计生委所报的关于对方培安的处理意见中,不管使用的是按自动离职处理还是辞退,其目的都是为终止与方培安的人事关系。二审法院判令人发中心承担了方培安2009年3月以前的工资差额,为方培安完善2009年4月前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手续,并配合方培安办理2009年4月之后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衔接手续,转移方培安人事档案,对方培安养老问题已妥善处理,已尽显司法之人文关怀。方培安一审诉请确认与二被告仍存在人事关系,二被告为其安排工作,人民法院确认双方是否存在人事关系是判决的前提,但二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确认方培安与人发中心2009年3月16日人事关系解除虽不尽妥当,但其认定该事实没有错误,也未超出当事人诉请。另外,本案申请人方培安生于1954年3月28日,已于今年3月28日满60周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其申请再审请求为其恢复工作已无可能。综上,方培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培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向阳代理审判员:谭显斌代理审判员:张明霞
书记员:王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