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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肖明杰、李奥运、李明亮、马秀英与龚志杰、朱生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鄂襄州法执字第000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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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明杰。申请执行人李奥运。申请执行人李明亮。申请执行人马秀英。被执行人龚志杰。被执行人朱生虎。

关于肖明杰、李奥运、李明亮、马秀英与龚志杰、朱生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3)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龚志杰、朱生虎未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龚志杰、朱生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治位审判员:许华兵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