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文伯,农民。被执行人李瑞祥,农民。
杨文伯申请执行李瑞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瑞祥交付部分案件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民审判员: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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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文伯,农民。被执行人李瑞祥,农民。
杨文伯申请执行李瑞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瑞祥交付部分案件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民审判员: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吕红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