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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文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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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文伯,农民。被执行人李瑞祥,农民。

杨文伯申请执行李瑞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瑞祥交付部分案件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建民审判员: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

书记员:吕红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