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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茂元与肖勇、黄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宜珙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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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茂元。被执行人肖勇。被执行人黄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孟驰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