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姚旋与胡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天执字第15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建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被执行人姚旋,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天民三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姚旋的存款、收入19838.41元(其中本金19643.75元;执行费194.66元);二、被执行人姚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磊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