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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虎晓荣、陈军与陕西省渭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青川执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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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虎晓荣,女,回族,四川省青川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军,男,回族,四川省青川县人。被执行人陕西省渭河工程局法定代表人葛瑛,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虎晓荣、陈军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渭河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严秀春

书记员:刘宗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