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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梁三保与申请执行梁六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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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梁三保,男,汉族,195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六生,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梁三保与被执行人梁六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

在(2009)文民一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82004元、案件受理费5005元及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梁六生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宝审判员:孔希审判员:常波

书记员:闫文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