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志,男。法定代理人杨玉春。被申请执行人吉首橡胶厂,住所地吉首市河溪镇。法定代表人高耀富,该厂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邓代新,男。
申请执行人杨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首橡胶厂、邓代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作为本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369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吉首橡胶厂、邓代新向申请执行人杨志主动履行标的款36983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杨志申请执行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宇怀审判员:王振荣人民陪审员:张治忠
代理书记员:王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