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军,男,住贵州省江口县。被执行人江口县龙沛大桥桥梁工程施工二队(以下简称龙沛大桥施工二队)。负责人杨某某,男,住贵州省江口县。系龙沛大桥施工二队队长。
杨军申请执行龙沛大桥施工二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龙沛大桥施工二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沛大桥施工二队向申请执行人杨军支付赔偿款55445.9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732.00元,共计56177.90元。但被执行人龙沛大桥施工二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龙沛大桥施工二队以负责人杨某某的名义在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58229.89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龙沛大桥施工二队以负责人杨某某的名义在江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中存款58229.89元至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口县支行,账号******,户名江口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茂万审判员:张百发代理审判员:龙通林
代理书记员:刘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