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冀自强,市民。被执行人黎健,房县一中教师。
本院在执行冀自强与黎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黎健在2015年1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25650元后,申请执行人冀自强自愿放弃余款的追索。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祖鉴审判员:胡厚汉审判员:张晓哲
书记员:谢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