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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冀自强与黎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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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冀自强,市民。被执行人黎健,房县一中教师。

本院在执行冀自强与黎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黎健在2015年1月16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25650元后,申请执行人冀自强自愿放弃余款的追索。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祖鉴审判员:胡厚汉审判员:张晓哲

书记员:谢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