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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江某某与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2014)井执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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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井民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江某某支付执行款计人民币33475元。二、承担案件执行费402.13元,案件受理费1160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㈠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㈡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㈣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㈥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井冈山市支行户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账号:1509217629000030423联系人:盛丽电话:0796-6890878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