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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天辉与李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新宾执字第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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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天辉,男,1972年7月9日生,现住新宾县。被执行人:李猛,男,满族,1980年3月18日生,满族,现住新宾县。

本院在执行孙天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李猛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新宾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勇哲审判员:沈伟审判员:秦立国

书记员:于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