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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海江与何建设王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南执字第00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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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海江,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建设,男,生于1972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洪,男,生于1967年12月6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中,向两被执行人出了执行通知,并督促其主动履行,现被执行人何建设已将调解书送达时应付的1万元及本次申请执行费50元付清;被执行人王洪已将赔偿款26638.32元和本次申请执行费100元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关于限何建设在调解书送达时付赔偿款1万元和王洪应付赔偿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辉审判员:房玉明审判员:王汉林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