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海江,男,生于1973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建设,男,生于1972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洪,男,生于1967年12月6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中,向两被执行人出了执行通知,并督促其主动履行,现被执行人何建设已将调解书送达时应付的1万元及本次申请执行费50元付清;被执行人王洪已将赔偿款26638.32元和本次申请执行费100元全部付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南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关于限何建设在调解书送达时付赔偿款1万元和王洪应付赔偿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辉审判员:房玉明审判员:王汉林
书记员:庞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