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宝海与陈秀峰孙士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76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宝海,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陈秀峰,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孙士荣,男,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2013)丰执字第769号陈宝海与陈秀峰、孙士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习明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