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明贵。被执行人冯红合。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明贵与被执行人冯红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冯红合未自动履行(2012)鄂襄州龙王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明贵已于2014年1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冯红合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聚明审判员:张坤审判员:曹鹏
书记员:尤文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