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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邓长军与彭平安、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武执字第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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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长军,男。被执行人彭平安,男。被执行人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四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平安、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袁金平

代理书记员:袁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