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长军,男。被执行人彭平安,男。被执行人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民四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告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平安、湖南华耀浆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46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袁金平
代理书记员:袁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