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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覃文扬与韦文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宜法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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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覃文扬,男,1957年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宜州市xx乡xx村. 被执行人韦文革(曾用名韦国辉),男,1976年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宜州市xx乡xx村.

申请执行人覃文扬与被执行人韦文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宜法执字第31号。截止2013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权利人覃文扬经济损失6000元(利息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韦文革于当日向本院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6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亦自愿放弃逾期履行的利息,并同意宜州市人民法院终结(2013)宜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峰审判员:韦厚广审判员:马刚

书记员:覃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