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覃文扬,男,1957年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宜州市xx乡xx村. 被执行人韦文革(曾用名韦国辉),男,1976年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宜州市xx乡xx村.
申请执行人覃文扬与被执行人韦文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宜法执字第31号。截止2013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权利人覃文扬经济损失6000元(利息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韦文革于当日向本院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6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亦自愿放弃逾期履行的利息,并同意宜州市人民法院终结(2013)宜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峰审判员:韦厚广审判员:马刚
书记员:覃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